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 年第 637 号国务院令)等有关规
定精神,结合学院外国文教专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外教育合作,发挥外国文教专家参与
学院人才培养的积极性,规范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应坚持“协议第一”、“外事纪
律”和“人文关怀”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学院承担教学、管理、科研等
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第二章 外国文教专家的聘用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精神之要求和合作双方办
学协议及章程之约定,外方院校应选派技术职称较高、有丰富教
学经验和在华工作经验的文教专家来学院任教。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外国人西安工作管理办法
(暂行)》等文件精神,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资格审查、聘用、
居留等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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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国文教专家日常管理
第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日常管理基本内容和工作职责
1.聘用部门根据教学进程安排,提前半年提出外教聘用需求
计划,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学院研究后,启动外国人来华工
作手续办理。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后《外国人工作
许可证》、《外国人居留许可》等业务办理;负责外教公寓的日常
管理;指导聘用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外国文教专家
在学校工作期间的人文关怀;及时办理其工作期满离境相关手
续。
第七条 聘用部门做好外国文教专家日常教学管理。依照协
议或约定做好其工作量核定,安排好教学任务,最大限度地发挥
外国文教专家的作用。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聘用部门做好外
教公寓的定期安全巡查、安全教育等工作。引导师生正确处理与
外国文教专家的关系。
第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在学院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危害
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如若发生有悖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言行、违背职业操守、违反校规
校纪、破坏公寓管理规定和不服从管理等情形时,相关部门应及
时批评和引导。对于拒不服从者,应立即解除聘用并第一时间与
合作方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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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国文教专家的待遇
第十条 外国文教专家在学院工作期间的待遇
1.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及津贴全额由外方支出者,学院不再
重复列支。
2.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及津贴由学院全额支付者,学院按照
协议支付工资及津贴或必要的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由学院列支的外国文教专家列支的工资、津贴及
生活补贴,纳入学院合作办学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外国文教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聘用部门应认真
组织好外国文教专家的节日、生日慰问及其他团建活动等。费用
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学院合作办学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
院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西铁院〔2019〕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