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职业教育国际化的要求,促进学院中外合作
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2 号)等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提高办
学水平,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师资、教学管理经验、课程及
教材等)。学院鼓励各二级院部与世界知名大学进行合作办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
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交流与合
作处。未经学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的名义与外
国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含培训)。
第五条 与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层次的学历及
非学历教育,必须具有由双方法人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不能与
中介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代理签署合作办学协议。
第六条 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院部,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合
作办学意向性协议及有关附件,提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
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专家审核,计财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查和会签。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会签意见上报主管院长审核、
签字后,提交学院党委会专题研究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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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议通过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程序上报省
教育厅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收到教育部办学许可后,方可通知正式启动合作办
学。
第十条 合作双方合同文本原件由相关二级院部、国际交流
与合作处和学院党政办公室档案科各保留一份。
第十一条 相关二级院部每年应总结合作办学的执行情况,
并将总结报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二条 凡未取得教育部、省政府(含省厅)或学院批准
前,任何部门均不得以“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与中
外合作办学相关的招生宣传或招生,如有违反,学院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处理相
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我院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参照本
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发布的《西安
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西铁院〔2019〕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