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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30  来源:   点击量: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收、培养、管理来华留学生(以下

简称留学生)工作,扩大学院国际影响,提高留学生教育质

量和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第 41 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

部、外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

(试行)(教外〔201850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留学生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

有中国国籍且在学院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院各专业均可招收和培养留学生,也可实施短

期培训教学活动。在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坚持质量保证、

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留学生教育工作受陕西省教育厅、西安市教

育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并根据省、市外事、公安等行政部

门工作要求,做好留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收和培养留学生,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质量、规范

管理。留学生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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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规章制度,完成在校的学习任务。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统筹协调学院留学生招生

工作;学院各职能部门和专业学院应按照与中国学生管理趋同

化的目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留学生教育教学和学生事务的

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院留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留学生教育发展规划进行宏观管理与

指导。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相关二级学院做好留学生的

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应将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服务

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各部门规划应统一协调,推进信息

共享工作机制,完善留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1.教务处负责留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修订指导、授课

安排协调、教学场所安排工作,制定留学生培养工作量认定细

则及英文授课教学改革及专业培育的组织工作。

2.各二级学院是学院留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单

位,应切实安排好本单位留学生教学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工

作。制定留学生培养方案,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留学生的招生、

培养及承担留学生专业课与公共课的教学工作。

3.各二级院部应将留学生培养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体系,

认可教师参与留学生培养工作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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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后勤基建处负责留学生就餐管理、建设或改造留学生公

寓、建立健全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等。

5.学生处负责留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培训与指导、留学生公

寓安排工作,加强对留学生日常管理的指导。

6.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留学生各类涉外案

(事)件。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九条 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

学院办学条件、培养能力、发展需求确定招生计划和专业,制

定和公布招生简章,招收留学生。

1.学院对留学生公开学院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

简章以及留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留学生获取信息。

2.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包括招生宣

传、申请人资格审查、考核与测评等录取工作。国际交流与合

作处根据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及各二级院部培养方案实施招生,

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确定录取名单并备案。在当年招生工作

结束后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报名申请就读学院的外国公民的入

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水平进行测试。对不符

合招生条件的,学院不予招收。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

留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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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学院接收留学生短期学习。

5.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为学生办理录取通知书、JW202

表或 JW201 表、“X1”“X2”签证、学习类居留许可等相关入

学手续。对学历学生,学院将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

子注册。

第十条 留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

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

进修生(插班生)和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的专科学段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对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教育厅及

省物价部门备案,及时公布对来华留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院总体教学计划,

选派适合留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由学院相关二级院部实施教学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院部根据各自的招生专业目录及培养需

求,制定留学生个性化培养方案;授课老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注

册学籍。按所学专业(或学科)持注册证到相关二级院部报到,

各二级院部的相关教师帮助学生选课、实施教学;按照其课程

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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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或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汉语、

中国概况作为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思想政治类型课程不做要求。

学院开设留学生安全教育类课程并计入总学分。

第十六条 留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院组织审核同

意后,符合转专业条件者可以按程序转专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院培养留学

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

的留学生,学院提供补习条件。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

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在期限内修完规定学分、

完成学业,准予毕业,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学

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参加进修或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毕业

所规定学分者,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国际交

流与合作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同教务处申办。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如实记录留学生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要加强在校留学生的考勤管理,对于缺勤严重、长期不在校的

留学生,要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按要求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发生学籍异动,受到奖励或处分时,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根据不同情形,通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留学

生来源国驻华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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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来

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的要

求培养留学生,将来华留学生教育纳入全校的教育质量保障体

系,加强趋同管理,制定中外学生统一标准的教学管理与考试

考核制度,提供平等一致的教学资源与管理服务,保障中外学

生的文化交流与合法权益。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中国法律,参照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中有关学生违反纪律处理

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留学生来源国驻华使(领)

馆。对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国际交流与合

作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备。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整班建制(一般不超过 30 人)时,由

二级院部指定班主任、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学生管理,同时向学

生处、人事处报备。插班来华留学生不做此项要求。

1.学院按照中国学生标准为留学生配备辅导员、班主任,

留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

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2.留学生辅导员一般为男性党员,应思想积极端正,具有

较强的综合素质、较高的外语水平及跨文化交流能力。负责了

解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

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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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如果需要入住本校留学生公寓,由学

生处统筹安排,相关二级院部负责管理;如果需要申请校外住

宿,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签订《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

院来华留学生校外住宿治安责任保证书》,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所备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留学生中积极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

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内容的教

育,可以作为安全教育类课程计入学生学分,帮助其尽快熟悉

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 学院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

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

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但不组织留学生参加军

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以在学院内成立联谊

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院的指

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经学院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

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

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提

供优质餐饮服务,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院内不得进行传

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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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依照出入境相关规定

办理签证加注手续后,按照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参加勤工

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离校回国,离校探亲访

友实行申报制度,申请应注明离校期限、目的地及具体出行方

式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的违规违纪处分由具体管理院部参照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或留学生相关协议提出处理意见,由国际交

流与合作处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

涉外法规,做好留学生涉外管理和教育工作,减少或杜绝涉外

案件的发生。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吸引和激励优秀留学生来学院学习,学院

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设立留学生奖学金,根据招生计划具体

情况划定奖学金人数和额度,每年划拨专项经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规范

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停发等工作。留学生的奖学金评审由国

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审核。对在学习、团体活动及重大国际

国内比赛中表现突出的留学生设立特别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院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

组织和个人设立留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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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到学院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

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

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1 字或 X2 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

经陕西省教育厅国际处备案的证明和学院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

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

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

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或签证延期。

第三十九条 学院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留学生,但

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四十条 留学生入学时应当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前往陕西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及体检,

根据中国政府规定,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中国国家卫

生检疫部门规定的外国来华人员健康标准)者,须在入境 30

天内离境回国,对于已在学院学习的,应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

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院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院学

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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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出境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留学生,学院送交公安等主管部

门依法处理。学院对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经费按照学院财务规定,采取收支两

条线原则执行,收费全部交学院财务部门。留学生教育需要的

各类经费,每年申报财务预算,学院审核后划拨到国际交流与

合作处及相关二级院部,各类经费的支出要求按财务规定严格

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年内临时性接收留学生,由学院及相关部

门共同研究,确保经费足额、先行。

第四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生类别,开具学费

等缴费清单,通过 POS 机刷卡缴纳相关费用;中国政府奖学金

的经费根据学院实际完成计划招生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

划拨至学院财务处,按相应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交纳学费后,因个人原因,在学期开

始前申请退学的,可退还所交学费的 80%;在开学后一个月内

申请退学的,可退还所交学费的 50%;在开学一个月后申请退

学的,学费不予退还;申请休学的,已交学费不退,所余学费

可在复学时延用。因受到违法违纪处分,勒令退学并开除学籍

的,已交学费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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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本校学习时间不

超过 180 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本校学习时间超过 180 日。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生

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院其他相关管理规

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铁路职

业技术学院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西铁院

201912 号)同时废止。